没有选票,命运就被别人决定
美国女性获得宪法保护的选举权比黑人男性晚了半个世纪。为争取这种基本公民权,那半个世纪中美国女性在法庭、街头、国会、州议做了哪些抗争?她们的勇敢和牺牲如何考验普通国民的良知?
2020年是美国妇女在全国范围内获得选举权100周年。在11月3日举行的大选中,女性选民把唐纳德·川普总统赶出了白宫。选后民调显示,乔·拜登获得55%的女性选票,比川普高11个百分点。而在男性选民中,拜登落后川普2个百分点。[i]女性公民是美国最后一个获得选举权的群体。1870年,《宪法》增加第十五修正案,保障黑人男性的选举权。整整半个世纪后,《宪法》增加第十九修正案,美国女性公民的选举权首次获得宪法保障,但妇女选民的投票率长期低于男性选民。1980年大选,女性选民的投票率首次超过男性选民,此后一直领先。[ii]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所有人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变不平等的现状有两种方式,一是“向上平等”,二是“向下平等”。弱势群体获得了跟优势群体平等的权利,比如妇女本来没有投票权,后来有了投票权,属于“向上平等”。反之,则是“向下平等”。问题在于,强势群体往往把“向上平等”看成零和游戏,认为弱势群体是在抢夺他们的权利和特权,因此拒绝变革。这种强弱冲突发生在每一次弱势群体争取权利的进程中,把法院、国会、街头变成没有硝烟的战场。历史上,有些“向上平等”是通过国会立法实现的,有些则是通过法院判决达成的。前者如女性公民的选举权,后者如妇女堕胎权。因为法院判决往往受现有法律和判例的束缚,平等权往往以十分曲折的方式体现在判决中。
1860年总统大选,共和党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在竞选期间收到一封信,发信人是个名叫格蕾斯·贝戴尔(Grace Bedell)的11岁女孩子,说看到父亲拿回家的林肯照片,脸太瘦了,建议他留胡子:“我有四个哥哥,他们有的会投票给您,如果您能留胡子,我会劝别的哥哥也为您投票。您脸太瘦了,留胡子会看起来好得多。所有女士都喜欢大胡子,她们会劝自己的先生投票给您,那样您就能当总统了。我父亲会投票给您。如果我是男生,也会投票给您……”[iii]林肯听从了贝戴尔的建议,留起胡子,成了今天人们在照片上看到的形象。直到60年后,美国的女性公民才在全国范围内获得选举权,那时候,格蕾斯·贝戴尔已经71岁。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范和管理选举事务属于各州的权限。 1797年,新泽西州议会立法赋予女性公民选举权,但10年后又立法废除,只允许白人男性投票。1870年2月,当《宪法》增加第十五修正案保障黑人男性的选举权时,美国没有任何一个州的女性公民有选举权,只有怀俄明地区的法律允许妇女居民投票,但那时怀俄明还没有成为美国的一个州。1890年,怀俄明被美国接纳为州。如果不计妇女选举权曾经昙花一现的新泽西州的话,怀俄明成为美国第一个保障妇女选举权的州。此后20多年间,西部各州的女性公民陆续获得选举权,东部、中西部和南方的大部分州则依然禁止女性公民投票。直到1920年《宪法》增加第十九修正案,新泽西女性公民的选举权才在相隔113年后失而复得。
1831年,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观察到:“在美国,妇女的独立性无可挽回地丧失在婚姻关系中。那里的未婚女性比在其他任何国家束缚都少,但一结婚就受制于更严格的家庭义务。父亲家是未婚女儿自由快乐的安乐窝,但一嫁到丈夫家就像住在修道院。这两种不同的生活状态可能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完全对立,相反,美国妇女是从前者自然而然地过渡到后者。[iv]妇女不仅在家庭中处于丈夫的附属地位,而且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也是如此:“美国妇女从来不管家庭外的事务、经营生意或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她们也从来没有被强迫下地干粗活或从事需要重体力才能干的工作……”[v] 当时,美国是个农业社会,国土主要局限于东部和东南部。此后半个世纪的西进、内战和第二波工业革命使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变,很多妇女不再满足于做丈夫的附庸,权利意识开始觉醒。
内战后,联邦政府向大量迁徙到西部边疆的家庭赠送土地。大部分去边疆闯荡的是年轻家庭,地多人少,为了在严酷的环境中立足,很多妇女不得不走出家庭,像男性一样下地劳动或经营生意。她们脱离了相对固化的传统社会,在扩展权利方面,遇到的阻力小一些,政治地位随之提高,有机会开风气之先。在环境严酷的边疆地区,地方政府的一个现实的考虑是,如果年轻女性不去,或者去了呆不下去,年轻男性也不会去,去了也呆不住。
很多女性权利是因为这类现实考虑才变成法律。一旦有的州开风气之先,相邻的州会跟进:如果自然条件差不多,这个州的权利多一些,日子好过一些,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去居住。在缺少人口和劳动力的情况下,这种吸引力是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的方便法门。政府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吸引来了更多的人,更多土地得到开发,就有了竞争优势。西部不仅成为国土扩张的地理边疆,也成了扩展妇女权利的政治前哨。
在西部狂飙突进的同时,东部和南方社会继续在传统的轨道上运转。大部分东部传统州,像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新泽西等,跟南方各州一样,都是最后一批承认妇女选举的权的州。传统权力结构稳固,陈规旧俗根深叶茂,改变的动力不足,变革来得就慢。
1868年7月9日,《宪法》增加第十四修正案,承诺所有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一些女性公民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她们跟男性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当年11月总统大选,新泽西州近200名女性公民去投票,但她们的选票被当作废票处理。妇女权益活动人士准备4年后再来一次。1872年11月5日总统大选,纽约州15名女性公民去投票站投票,两星期后,她们被拘捕。法庭允许她们交500美元保释金回家候审,但一位名叫苏珊·安东尼(Susan Anthony)的女性公民拒绝交保。1873年6月17日,联邦法院开庭审判苏珊·安东尼非法投票案,去法院旁听审判的包括美国前总统梅拉德·费尔莫(Millard Fillmore)。[vi]
审判结束,沃尔德·亨特(Ward Hunt)法官宣判被告有罪。按法庭惯例,在判刑前,亨特法官问:“罪犯是不是有话要说?”苏珊·安东尼说:“法官大人,我有很多话要说,因为在您的有罪判决中,您把我们政府所有的关键原则都踩在了脚下。我的自然权利、我的公民权利、我的政治权利、我的司法权利,统统都被无视了。夺走了我最基本的公民权,把我从公民贬低到臣仆的地位。不只是我个人,而是我这个性别的所有人,因为您法官大人的判决,都沦为这个所谓政府形态下的附庸。”[vii]
亨特法官反复打断她的陈述,强调法院是按照现有法律判决她有罪。苏珊·安东尼礼貌地回绝亨特法官,坚持讲完。《宪法》第六修正案承诺,被告有权利得到“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这是普通法沿袭千年的传统。13世纪初诞生的《大宪章》中,即有“被同侪合法审判”的表述。[viii]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公正的陪审团”经常被称为“同等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即跟被告社会地位差不多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苏珊·安东尼被审判时,法律只允许白人男性公民担任法庭陪审团成员,而且亨特法官拒绝安排陪审团审理本案。苏珊·安东尼说,这对她是不公平的:“自从去年11月我被捕以来,这是我个人,也是我这个被剥夺了选举权的群体中的任何人,第一次被允许面对法官或陪审团为自己辩护几句……审判我的法律全部由男人制定、由男人解释、由男人管理、重男轻女;一位美国公民行使了‘公民投票的权利’,被法官大人定罪,只是因为那个公民是个女人,不是个男人。”[ix]
直到1937年,纽约州才允许女性公民担任州法院陪审团成员;直到1957年,国会通过《民权法案》,女性公民才获得在联邦法院担任陪审团成员的权利;直到1975年,最高法院才判决妇女在法院担任陪审团成员的权利受《宪法》保护。那时候,距离苏珊·安东尼审判已经有102年。
亨特法官判处苏珊·安东尼罚款100美元。她当庭表示,不会交一分钱。按照法律,罪犯拒交罚款,法庭要判处监禁,直到交上罚款为止。苏珊·安东尼期望以这种方式被亨特法官判监,由此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让案子进入最高法院的程序。但亨特法官不给她上诉的机会,没有判她监禁,只是指派执法官去收罚款。执法官到现场搜查之后,无功而返,报告说没有找到现金,也没有发现可以依法没收的物品或不动产。[x]执行罚款的事不了了之。法院不再继续追究苏珊·安东尼的刑事责任,按当时联邦法院的程序,也不存在上诉到最高法院的途径。
女性通过法院争取投票权,苏珊·安东尼并不是孤案。弗吉尼亚·马奈尔(Virginia Minor)是密苏里人,1872年她去做选民登记,准备在当年的总统大选中投票,因为她是女性而被拒绝。马奈尔依据第十四修正案起诉负责选民登记的官员,在州法院输了官司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875年3月29日,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判决,《宪法》既没有赋予女性公民选举权,也没有禁止女性公民投票,具体决定权在各州,所以,密苏里州只允许男性公民投票的法律不违反《宪法》。在判决中,法院区分了公民权和选举权,认为马奈尔是公民,有公民权,但公民权并不必然包含选举权,妇女跟儿童一样,有公民权,但没有选举权。[xi]
马奈尔案的判决意味着妇女争取选举权的司法道路走不通。显然,最高法院主张,赋予妇女选举权是州议会和国会的工作,法院管不着。1878年,马奈尔案宣判5年后,有国会议员提案增加《宪法》修正案,保护妇女选举权,以失败告终。19世纪末,美国各州公立义务基础教育普及,女性的识字率越来越高,印刷媒体遍及各地,西部各州妇女陆续有了选举权,社会没有像一些保守人士担忧的那样阴阳颠倒,乾坤大乱,家庭分崩离析。西部的榜样带动了中西部、东部和南方各州妇女为自己争取公民权利而抗争。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先驱伊丽莎白·斯坦顿(Elizabeth Stanton)曾经说:“勇气是妇女的最好保护。” 这句话揭示的道理在此后的美国历史进程中不断得到验证。
法院诉讼失败和国会立法受挫之后,女性公民的抗争转向街头。但街头抗议和请愿不像法院诉讼那样和平,经历了无数次绝食、监禁、殴打、判刑、罚款。一些妇女权益活动人士认为,要引起社会关注,需要激发普通人的良知。随着示威活动升级,她们在街头被警察殴打,被捕后绝食抗议,在监狱被强插食管进食,甚至被监狱当局虐待。[xii]
各种抗争和镇压事件被媒体频繁报导,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普通国民的良知开始经受考验。很多人意识到,把一半成年国民排除在政治进程之外,问题会越来越大。美国妇女的抗争和社会良知都达到了临界点,更多的州修宪赋予妇女选举权。1920年,美国《宪法》增加第十九修正案时,妇女已经在一多半的州获得选举权。
女性公民有了选举权,才能有效地参与政治进程,改变托克维尔描述的“从来不参与政治生活”的状况。如果没有发言权,她们跟她们的孩子的命运都掌握在那些有发言权的人手里。不过,获得选举权,在政治进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只是决定自己命运的第一步。对于女性来讲,决定自己的命运也包括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
(节选自《为幸福而生:小人物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权利的历程》,注释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