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只有一句话:“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近半个世纪,这句话成为美国法学界和政界论战的焦点之一。在法学界,短短几十年间发表的解读第二修正案的论文比此前200年的总和还多;在政界,第二修正案的热度更高。2010年,奥巴马总统提名艾丽娜·卡根做最高法院大法官,需要参议院核准。有80多名民主党和共和党参议员找她问话,问得最多的问题就包括她怎么看第二修正案,有没有拿过枪,有没有打过猎。
卡根被任命为大法官后,请最高法院的打猎高手安东宁·斯伽利亚大法官教她打猎。两人的政治倾向和法律观点相左,卡根被认为是自由派,斯伽利亚是有名的保守派。2016年2月去世前,斯伽利亚大法官数次带卡根大法官去猎鸭子。在怀俄明的山中,卡根大法官猎杀了平生第一头鹿。她没有因为学会打猎而改变对第二修正案的看法,更不会赞同斯伽利亚大法官对第二修正案的解读,但她显然充分意识到了第二修正案和枪支问题在美国政治和法律议题中的位置。
一
第二修正案诞生于1791年,在历史上,它曾经是一条几乎被法学界和政界遗忘的《宪法》修正案。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解读这条修正案的法学论文屈指可数,联邦法院涉及第二修正案的判决也寥寥无几。宪法学家亚当·温克勒认为,第二修正案在当代美国法学界和政界火起来跟1960年代兴起的持枪权运动有关:“当今美国人熟悉的持枪权运动是一种相对新兴的现象,尽管个人持枪权是我们最悠久的宪法权利之一。”在美国的制度框架下,一场政治和文化运动必须借助相应的宪法工具才能把诉求变成规范。第二修正案就是持枪权运动借助的宪法工具。
亚当·温克勒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宪法学教授,他的著作《枪战:美国围绕持枪权的论战》以最高法院2008年判决的“华盛顿特区诉海勒案”为主线,回顾了第二修正案的历史、当代持枪权运动的兴起和法学界围绕第二修正案解读展开的论争。(Adam Winkler, Gunfight: The Battle Over the Right to Bear Arms in America, W. W. Norton & Company, First Edition, 2011)《枪战》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理学著作,它采用非虚构历史叙事的风格,揭示了在控枪问题上一系列被学界和大众长期忽略或误解的史实。虽然问世已经11年,这部著作对于读者深度了解当今美国围绕控枪问题的争论一点都没有过时。
在2008年以前,联邦法院一直将第二修正案解读为禁止联邦政府解除各州民兵的武装;历史上,法学界对这种解读也鲜有争议。变化起始于1960年代。当时,“全国步枪协会”的发展目标开始从提高民众使用枪支的技能、推广打猎等转向反对政府控制枪支,采取的主要策略之一是重新解读第二修正案。1965年,“美国律师协会”征文,题目是“如何解读第二修正案讲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芝加哥律师罗伯特·斯布莱切的文章获奖,他立论的主旨是找回第二修正案的原义,主张“国父”起草第二修正案时不仅意在保护各州武装民兵的权利,而且也保护个人拥有和携带枪支自卫的权利。在当时,这是一种十分新颖的观点。1971年,斯布莱切被尼克松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巡回法院的法官。
斯布莱切的文章在《美国律师协会会刊》发表后,几位法学家和律师开始跟进,把第二修正案解读为保护个人持枪权,但整个1960-1970年代,主流法学界并没有接受这种理论创新。转折点发生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据《枪战》中引述的数据,那20年间涌现出125篇讨论第二修正案的法学论文,其中大部分主张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枪权。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法学家成为这场理论创新运动的学术弄潮儿,格兰·雷诺兹是其中之一。1995年,雷诺兹回顾说:“过去五年左右发表的第二修正案文章无疑比此前的两百年还多”。“全国步枪协会”从不避讳对第二修正案学术研究的资金支持,一些发表相关文章的律师则直接受雇于步枪协会。
进入21世纪,对第二修正案流行了200年的传统解读在法学界逐渐被“个人持枪权”解读所取代,反对这种理论创新的“保守”声音越来越微弱。吊诡的是,在解读第二修正案时做出这种激进理论创新的学者把自己称为“保守主义者”,并以坚持“原旨主义”为自己辩护。作为一种方法论,原旨主义主张,在解释宪法时,要寻找立宪者的“原本意图”。在1970-1980年代,原旨主义的理论旗手是横跨学界、政界和法律界的安东宁·斯伽利亚。1982年,里根总统任命斯伽利亚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支持把第二修正案解读为“个人持枪权”的律师和学者并不全是“保守主义者”。唐·济慈是位民权律师,也是自由派一翼支持重新解读第二修正案的主要人物。他从自己打民权官司的经历了解到,对于一些受到暴力威胁的弱势群体来讲,只有拥有枪支才能保护自己。1963年夏天,民权运动高涨,济慈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一年级学生,暑期去北卡莱罗纳帮助当地律师打民权官司。一位黑人女客户收到三K党的威胁,因为当地警察对三K党违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她不敢报警。济慈自己有枪,夜晚带着一只M1步枪和一把左轮手枪去那位女客户家门口守卫。那段经历使他相信,拥有枪支自卫应当成为一种宪法权利,受《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
1983年,济慈在《密西根法学评论》发表论文《手枪禁令与第二修正案原义》,追溯了美国独立后各州保护持枪权的历史,并从个人持枪权角度解读第二修正案。他认为条文中讲的“人民的权利”不只是各州组织民兵的集体权利,也是公民的个人权利。这一主张确立了重新解读第二修正案的基本法理思路,成为此后很多第二修正案法学论文的立论蓝本,也奠定了25年后最高法院判决“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的方法论基础。
不过,在论文发表后的几年中,济慈的观点并没有在主流法学界引起反响。1989年,《耶鲁法学评论》发表著名法学家森福德·莱文森的论文《令人尴尬的第二修正案》,批评精英法学界无视济慈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认为第二修正案跟第一修正案一样,包含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莱文森看来,承认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枪权并不等于给挺枪派提供一个宪法避难所,就像第一修正案保护个人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立法限制任何言论都违反《宪法》。他主张,法律必须在宪法保护的个人持枪权和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法院在审理持枪权案件时也必须做出这种平衡。跟济慈一样,莱文森在法学界被认为是自由派。时至20世纪末, 在从个人持枪权角度解释第二修正案方面,一些左翼进步派跟很多右翼保守派殊途同归。
2003年,在经过数十年的学术准备和舆论酝酿之后,持枪权运动发起司法诉讼的时机成熟。挺枪组织筹集了足够资金,找到合适的律师,在首都华盛顿特区挑选出六名原告,在联邦法院起诉特区当局的控枪法律违反第二修正案。当时,华盛顿特区有着全国最严格的限枪措施,禁止民众拥有和持有手枪。六名原告之一是位名叫迪克·海勒的法院保安警,他上班时要佩戴手枪,但下班后在家里却不能存放手枪。他向市政府提出在家里存放手枪自卫的申请,被拒绝。显然,挺枪派的律师在选择原告和被告上下了大功夫。
二
如前所述,对第二修正案的传统的解读是它保护各州民兵的持枪权,这是一种集体权利,不是个人权利。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海勒案中做出反传统的解读,首次判决第二修正案不仅保护民兵的集体持枪权,也保护民众的个人持枪权。
斯伽利亚大法官撰写的判决书主要从两个方面追溯第二修正案的原义。一是从句法入手分析条文的字面意义,二是从历史入手探讨立法者的原始意图。从字面上看,第二修正案的条文由两个从句组成。“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是引导从句,“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是操作从句。如果把引导从句理解成是对操作从句的限定,显然整句话都是在讲民兵。反之,如果认为引导从句并不限定操作从句,那么前半句讲民兵的集体权利,后半句则可以讲个人权利。
传统上,法学家、法官和律师认为第二修正案的前半句和后半句是限定和被限定的关系,“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讲的是民兵,不是讲个人。随着持枪权运动的兴起,一些法学家和律师开始把第二修正案的两个从句解读为非限定关系,认为“一只管理良好的民兵”只是讲了一个保护持枪权的理由,而不是限制持枪权的范围,在语义上并不限定“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一核心内容。海勒案的判决采纳了上述非限定关系解读,主张“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中的“人民”不只是指民兵,而是包括所有人。这一解读这意味着,在第二修正案诞生217年后,最高法院第一次把民众的持枪权确认为受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而不只是民兵的集体权利。
海勒案的判决书洋洋洒洒40多页,不仅分析了第二修正案条文的句法和语义,而且列举了大量历史事实支持其反传统的解读。五名大法院支持判决,形成多数;四名大法官反对判决,其中约翰·史蒂文斯大法官和斯蒂芬·布莱耶大法官撰写了比判决书篇幅更长的反对意见,几乎是逐条反驳判决书的主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斯大法官列举了跟斯伽利亚大法官列举的历史事实相反的历史事实,当然也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历史上,每一条重要立法都经过支持方和反对方的激烈辩论,双方都会寻找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证据和理论,而且美国各州情况差异巨大,处理同样的问题,各州做法也不尽相同。所以,从历史中找依据,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一种现行的解读或做法,往往都能找出一大堆史料。
更为复杂的是,在持枪权问题上很多被大众广为接受的历史观念夹杂着各种传奇,历史事实和人们对历史的想象纠缠不清。比如说,内战后,大批联邦军队和南方叛军的退役军人西进谋生。那也是枪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萨缪尔·考尔特改进了左轮手枪的设计和制造工艺,他不仅是枪支发明家和制造商,也是营销天才,把新式左轮枪包装成普通人主持正义的标配和独立不羁的个人主义象征——一把左轮枪消除了人跟人的体力差别。“上帝创造了人,萨缪尔·考尔特让他们平等”成为时代流行语。牛仔驰骋的狂野西部成为美国民众国家想象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各种文学艺术作品长盛不衰的题材。
据发明“美国梦”说法的史学家詹姆斯·亚当斯观察,无法无天的自由是最具美国特色的民众想象之一。在没有法律的蛮荒西部,牛仔用左轮枪立法,靠开枪主持正义,这种自主自立的英雄人格成为美国民众文化认同的重要内容。通俗文学、大众媒体和后来兴起的电影、广播、电视在个人主义精神跟枪之间建立了紧密的文化纽带。伴随这种历史想象产生的是民众对西部自由持枪的印象:持枪不受限制,每个人都可以靠枪把正义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过,对历史的想像是一回事,历史事实是另一回事。温克勒在书中引述的大量专业历史研究成果显示,跟民众的想像相反,西部一些城镇有着当时美国最严格的控枪法律。以亚里桑那的墓碑镇为例,那里被称为“西部最邪恶的地方”,在大众文化中以无法无天著称。历史事实是,墓碑镇政府在管辖范围内实施严厉的控枪法令,禁止民众携带枪支上街,违者罚款25美元,这在当时的西部不是笔小钱。象墓碑镇一样,100多年前西部很多城镇的控枪法比当今美国任何地方的控枪法都严厉。狂野西部的枪支暴力也不象大众文化中渲染的那样频繁发生。牛仔是社会底层男性从事的行当,每天的工作是管牲口,大部分牛仔从未见过枪战,更不用说自己开枪了。历史学家理查德·申克曼甚至说:“死在好莱坞西部电影中的人比死在真正西部边疆的还多。”
在西部边疆开发时代,没有律师和法学家批评各地的控枪措施违反第二修正案,也没有严肃的出版物认为立宪一代的“国父”反对控枪。事实上,控枪法律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已经存在,美国革命的直接导火索就是英国要没收殖民地居民的枪支,革命的结果是脱离英国统治,独立建国。独立后,各州纷纷立法加强对枪械的管理和对民众持有枪支的管控,要求民兵必须登记拥有的枪支,并将火药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国会专门针对民兵问题为《宪法》增加修正案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氛围和立法者的认知。各州对英国的高压记忆犹新,担心联邦政府有了强大的军队会用来镇压人民,收缴各州民兵的武器。基于这种心态,国会只允许联邦政府维持规模很小的正规军队,并确保各州武装民兵的权利。历史上,这被主流法学界认为是第二修正案立法的初衷。1812年,英国军队入侵美国,弱小的联邦军队和各州缺少训练的民兵不堪一击,节节败退,首都华盛顿被英军焚毁。那场战争证明依赖民兵保卫国家是异想天开,国会改弦更张,立法让联邦政府建立高达万人的正规军。那时离《宪法》增加第二修正案不过20来年。
由此看来,在美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段,法学家和律师普遍忽略第二修正案并非出于偶然——它算不上一条成功的修正案。1812年的美英战争已经证明它达不到试图达到的立法目标;它反对的强大的联邦军队早已成为事实,联邦政府也获得了各州国民卫队的指挥权。在这一点上甚至可以说,历史已经证明第二修正案有关民兵的立法意图是失败的,当然更不反映当代美国的现实。不过,塑造人们观念的往往不是历史事实,而是对历史的想象。当代持枪权运动借助民众的历史想象把几乎被遗忘的第二修正案重新挖掘出来,借助于法学家的理论创新赋予它新的生命,使它最终在海勒案的判决中形成新的宪法规范。
三
跟森福德·莱文森一样,温克勒在《枪战》中试图走一条中间路线,主张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枪权跟政府合理控制枪支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可以在《宪法》框架内并存。他指出,这正是美国的立宪者在枪支问题上的做法:“国父们把持枪权铭刻在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中,但他们也支持严格控制枪支的法律,那些法律的严格程度甚至很难在当今的美国人中获得支持……在美国,控枪跟枪的历史和第二修正案一样悠久。”
历史上,控枪的立法和执法职责由各州行使。随着自动武器小型化、汽车的普及和贯通全国的公路网开通,跨州犯罪兴起。歹徒的火力有时比地方警察还强大,作案后迅速驾车到另一个州,而跨州执法障碍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开始立法制订全国统一的控枪规范,并授权联邦政府执法。因为美国各州情况差异巨大,联邦控枪法律必定是妥协的产物,顶多是为民众持枪设置一个底线标准。在底线之上,各州仍然制订和执行自己的控枪法律。
一般而言,大城市治安问题突出,尤其是涉枪犯罪比较多,所以人口密集的州对枪的控制趋于严格;而以农村和小城镇居民为人口主体的州,治安问题不突出,控枪法律则比较松散。不过,挺枪和控枪的争执并非只是出于治安的考虑。当代美国的控枪问题往往跟种族冲突、意识形态、党派斗争、宗教狂热等纠缠在一起,被政界、学界和宗教界一些人士非此即彼地极端化。这种极端化也反映在对海勒案的解读中,挺枪派和控枪派双方经常按照对立的意识形态从判决书中各取所需。
海勒案之前,美国民众的持枪权受各州法律保护,大致是一种源自普通法的个人权利。尽管海勒案借助第二修正案把这项普通法权利变成了宪法权利,它并没有完全否定控枪的合法性,只是要求控枪的法律必须尊重个人持枪自卫的宪法权利。至于一些论者把海勒案当作司法原旨主义的胜利,并在司法原旨主义跟保守主义之间划等号,则经不起推敲。遵守历史文本的原义并不必然意味着保守。相反,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各种激进宗教运动和政治运动往往是以遵守原旨的面目出现,即所谓原教旨主义。在法律和司法中,追溯原旨往往导致推翻传统判例的激进判决,有时候这种激进带有进步主义色彩,有时候则带有固步自封或走回头路的色彩。
海勒案的判决说不上走回头路,也跟斯伽利亚大法官主张的“原旨主义”不符。著名保守派法学家和联邦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甚至称海勒案是“伪原旨主义”。他在保守派刊物《新共和》刊登评论,说这个判决“在方法和结果上都成问题,证明了最高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时随心所欲地行使裁量权,加进太多意识形态佐料。”他坚持法院对第二修正案的传统解读,认为立宪者意在保护各州民兵武装的权利不受联邦政府侵犯,跟保护个体公民持枪自卫的权利没有关系。这意味着斯伽利亚大法官的判决书对第二修正案的解读无非是假借“原旨主义”的名义往《宪法》中填私货,增加了宪法条文原义中没有的东西。
波斯纳法官针对他所批评的“伪原旨主义”,提出一种比较包容和开放的“原旨主义”——要解读《宪法》,必须理解“国父”立宪的初衷,即把《宪法》作为一个活的文本,让后世在变动的社会环境中对条文做出符合现实的解释。他主张,法官维护立宪者的这一初衷才是真正的“原旨主义”。根据美国的制度设计,立宪者把司法权交给法院,就是期望法官能够解读《宪法》,而不是背诵条文。美国立宪时还是个人口稀少的农业社会,立宪者不可能预见到当代美国面临的所有问题,比如现代枪支巨大的杀伤力、大城市的涉枪犯罪、大规模枪击案等。如果期望用200多年前立宪者对枪支和社会管理的理解来解决当今美国遇到的枪支问题,显然流于荒谬。
在笔者看来,海勒案的判决既不是“伪原旨主义”的产物,也不像波斯纳法官所批评的那样“随心所欲”。毋宁说,它表明了最高法院试图挽救一条僵死的宪法修正案的捉襟见肘的努力。如温克勒在《枪战》中所提示的,这种司法努力在当代美国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近几十年法学界的论争为它做好了理论上和方法上的准备。第二修正案最初的立法意图——确保各州民兵武装以抗衡联邦军队——早已完全脱离现实,但美国民众对个人持枪的热情并没有过时,而且时而升温。海勒案试图穿越时间隧道将第二修正案移植到当代美国的社会土壤中。
法律史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曾把法律比作社会的镜子。美国四分之三的民众相信,持枪权是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民众认为持枪是民兵的集体权利。同时,大多数民众也支持政府对持有枪支进行合理的控制,只是对于怎样控制才算“合理”存在很大分歧。海勒案无法消除这些分歧,只是把这半个世纪以来多数美国民众对持枪权的态度以司法判决的方式规范化,原则上在确认个人持枪权受第二修正案保护的同时,肯定政府有权在《宪法》允许的界线内立法控制枪支。
海勒案判决后的十几年,美国进入校园枪击案频发时段。2022年5月,得克萨斯州乌瓦尔迪镇一名18岁青年闯入一所小学,枪杀了19名小学生和2名老师。一时民情汹涌,控枪呼声高涨。在国会两院,民主党提议立法加强对购枪者的背景审查、把购买半自动步枪的合法年龄从18岁提高到21岁、禁止有过暴力犯罪纪录的人获得枪支等。而共和党议员在控枪问题上莫衷一是:一些完全反对控枪的议员称,不能把大规模校园枪击案作为侵犯第二修正案权利的借口,他们提议给学校老师配枪、增强保安和警力;另外一些共和党议员则支持采取温和的控枪措施。乌瓦尔迪惨案发生一个月后,国会通过了美国近30年来第一个控枪法案,严格限制有暴力前科的人获得枪支,加强对21岁以下购枪者的背景审查,允许法院授权执法人员没收有暴力倾向者的枪支等。显然,这个法案是两党妥协的产物,也是国会试图平衡民众持枪权和政府控枪权的产物,在原则上跟海勒案的判决并不矛盾。
只要美国民众的持枪热情不减,民间、政界和法学界围绕持枪权的争论就会持续下去。对于海勒案的判决在法律上的对错是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十分清楚:这个判决把本已过时的第二修正案跟当代美国社会联系起来,使陈旧的宪法条文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新生。至少在这一点上,斯伽利亚大法官是成功的,只不过这不是刻舟求剑式的司法原旨主义的胜利。恰恰相反,海勒案体现了一种以原旨主义为名的司法能动主义,它复活的不是第二修正案条文的原义或立宪者的原始意图,而是通过重新解读给它注入了反映当今美国社会现实的新的意义和意图。借用弗里德曼的镜子比喻,我们可以说,海勒案的判决是当代美国“社会的一面镜子,尽管可能是一面扭曲的镜子”。(节选自《为幸福而生:小人物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权利的历程》,注释节略。)